如果说秦朝真的有象清寡妇这样的人,为什么还有对贾人/市籍者予以服役等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6:54:15

一般认为,重农抑商从理论上被统治阶级所接受并形成贱商、抑商政策和法律,应从秦(秦始皇时代)、汉时期开始。根据是:1)中国历史上,抑制商人最有效力——即杀伤力最强大——的法律规定就是产生于秦朝、沿用于汉、延续几千年的市籍制度。市籍制度将商人列入特别户籍,显示了特别的对待。市籍制度的具体内容为:凡在“市”[6]内做生意的人都被编入市籍;只有被编进市籍的人才能从事商业活动;凡在籍的商人都必须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市租。2)秦始皇将大批商人移民去开发新边区,并在公元前214年将许多有市籍的人放逐去参加征服和占领中国遥远的南方的战争,首开抑商先河。

  但也有学者表示了不同看法,认为秦始皇重农抑商只表现在“口头上”。[7]还有学者认为秦孝公、惠文王时代,秦国实际上存在着从商过热的问题,“至始皇时商贾与农夫并重”[8]。在对待商贾的态度上,或曰感情色彩上,秦、汉两朝是有差别的。秦朝的确建立了市籍制度,但从秦简中所见秦朝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来分析,秦朝对“作巧成器”、“通财鬻货”的工商业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抑”,而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管理,则所谓“市籍”制度,其实是工商管理的登记制度[9],制定于封建社会早期的商事登记制度,其阶级的局限和时代的局限是难免的。这种登记制度即使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是世界各国商法中一项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秦朝对于社会经济的管理从其所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来看,还是比较符合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度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求的的。目前见于秦简的经济法律主要有:

  (1) 关于农、牧业的立法,如:《田律》、《厩苑律》、《牛羊律》、《仓律》等。

  (2) 关于官营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生产力调配等方面的立法,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等。

  (3) 关于市场管理、商业贸易、盐铁经营等方面的立法,如:《关市律》、《市井律》、《津关律》等。

  (4) 关于货币流通与财政等方面的立法,如:《金布律》、《效律》、《钱律》等。

  (5) 关于赋役等方面的立法,如:《田律》、《仓律》、《徭律》、《均输律》、《杂律》、《二年律令》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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