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能将此人绳之以法!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9:56
是这样的。
我的大姑妈,就是我奶奶的大女儿,她在十几年前认了一个干儿子(非亲生,暂且叫 小林),她自己也有一个儿子亲生儿子。
认了这个小林做干儿子不久,这个小林就开始在我家的亲戚朋友间游走,说可以帮某某家的儿子找工作、办房契、做各种证件,但是要先给他一定的钱(都是1000以上的),才可以办妥。但事后,钱拿走了,事情根本没办下来,没件事最终以各式各样的理由说有困难,办不了,钱也退不了。
经过2,3年时间,我的许多亲戚朋友都被他拿走了好多钱。却始终没办成一件事。后来大家就知道,他是说大话,根本办不成事,却要了很多钱,到后来,家里人知道他都是骗人的,都不愿意相信他了。
然而,我的大姑妈,却一直是在做中间人,到处帮他拿钱,欠下许多债(都没有借条,因为觉得亲戚不可能骗人)。大姑妈的名声在我家亲戚朋友间坏透了。都是说她骗钱的。我的大姑妈也没有回到自己亲生儿子那里,而是跟着他认的干儿子一起生活。
虽然小林知道他没能再去拿钱,但是却没有罢手。
他把目标瞄准了我奶奶!我奶奶是很虔诚的天主教徒,她一生都很虔诚。大姑妈和小林,利用奶奶这一弱点,几番劝说奶奶要跟她一起去教堂(奶奶从不去教堂,在我们这里,天主教被分为地上与地下两派,奶奶走地下,地上就所谓的教堂了),说走地下的人会下地狱。奶奶肯定信以为真。
后来,爷爷过世了,大姑妈和小林变本加厉,胡言乱语,说这位小林是天主派遣而来的人,是罗马教皇的继承人,等等此类话语,还说爷爷在地狱不能升天堂的话来刺激奶奶,让奶奶拿出几千元钱来做弥撒。奶奶瞒着她的儿女,把她当时所有的积蓄2000元钱交给大姑妈,而后大姑妈就销声匿迹。后来再我们几番催促下,竟然拿出一个收据单来,上面印有“天主堂”字样的盖章,以此说明2000元前的用途。(天主教的人都知道,做弥撒这种事不可能会开收据的!)
奶奶的糊涂,让家里人吃尽苦头,她有很多儿女,大家都在劝说她不能相信大姑妈和小林的话。但是不然,奶奶一次又一次上当,继而最后都会给钱去。

谢谢你看完这么长的一段,其实还有很多,都是这样的类型的。数不完。
如果有人知道这样的人该怎么用法律手段来惩罚,请告知。谢谢了。
奶奶年纪大了,经不起这样折腾!谢谢大家!
我的大姑妈也是没读书的人,她一味听信她的干儿

如果是我的话,我宁可短痛。

告吧。另外,有时间可以让那些神父啊什么的跟你奶奶先说说,这样关于弥撒的事情就能让她弄明白了,也就不再受骗了。至于地下教会还是地上教会这个先不要急,慢慢来吧。

这个小林啊,唉……有些东西是钱买不到的。

直接报警,让公安机关调查后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你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你们的损失。
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