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占地问题 急急急 请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0:39:25
我是承德人,我现在想请教一个问题,是关于矿山占地的问题!!
我们那开矿占用了农民的土地,是毁灭性的占用(不可再生),矿山如何赔偿呢, 土改30年,现在过去10年,还有20年,他应该补偿多少年的呢?
是20年 还是更长时间呢?
谢谢明白人指点!!!

首先建议你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如果该企业没有联合有关部门在占地之前做出通告,并且也没有进行任何补偿的,那么实属非法占地。
  解决办法:
  1,到当地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询问该企业是否办理有关合法征地手续?并要求国土部门参与该事项,依法给出合理补偿标准。
  2,到有关工商部门询问该企业是否为合法经营?(答案是否,无关太大,重要是取证了)
  3,联系市级以上、在当地较有知名度的报纸,对该事项进行报道,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4,信访县、市人民政府,反映该事项。
  通过以上四点,你们绝对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满意的处理。
  另外,有关“土地管理法”的一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另,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