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8:41:20
请教一下,我的岳母和岳父是重组家庭,岳母带女儿,岳父带儿子组合的家庭,两人都在同一家企业工作,房子是单位福利房,在90年代住房改革的时候岳父逼岳母签署一份内容为放弃今后住房所有权,只保留居住权的保证书,内容是岳父写的,岳母逼于无奈签字了,房子以岳父名义出钱买下。因为是重组家庭,所以经济都相对独立的。现因为岳父要把房子转到他儿子的名下,岳母不愿意,因此提出要离婚,想问一下当初签署的那份保证书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何不合法?
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吧,再怎么说也应该是共同拥有所有权,就算是遗嘱的话也可以修改,只要人还在,以前写下的应该可以推翻吧? 房子是在结婚后再由单位分得的,住房改革时要求职工买下所承租的福利房,房屋折旧,工龄折价,所以房子是很便宜的,因为工龄越大房价越便宜,当初是用岳父的工龄折价的。 这份保证书合不合法,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关键,即:岳母签字了,在法律上是否就构成效力

法律效力待定,你岳母就是被逼的,说明你岳父岳母双方并没协商好,就被你岳父被迫签字,明显是而显示公平, 有乘人之危的行为,所以我觉得应该是待定。 他们婚前有进行公正吗?公正哪些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若没有,虽然是以您岳父的名义买下,我觉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你岳父就没有权利将房屋占为几有的权利。

这个要考虑是谁有权申请这个房子?如果是两个人都有权的话则可以使用下面的观点.

不算数,这是需要财产公证的,既然是再婚后的写的,没有公正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你最好咨询一下律师,看他怎么说,我比较看不惯欺负孤儿寡母的,跟这种人过有什么意思,还不如当时就和孩子自己过呢,顺便说一下啊,你岳父真不是男人

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被迫签订的,可以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