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31:14
比如我 08年1月1日受到人身伤害,09年1月1日超过短期诉讼时效,之后是否就不在受法津保护?如里受那短期诉讼时效还有什么意义?
假定期间不存在中止,我想知道一个事件是否同时受这两个时效限制

1、二者都是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债权请求权是受双重诉讼时效时间限制:即最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或特殊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的类型有三种:

  (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害人之日起诉。
  (2)特殊诉讼时效:人身损害、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保管人损害保管物或保管物丢失:1年。环境污染侵权:3年。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年。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 支付请求权:5年
  (3)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原则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外:油污侵权6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产品侵权:10年,自产品交付之日起算。

短期诉讼时效主要限制的胜诉权,而长期诉讼时效限制的是诉权,即超过短期诉讼时效,法院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超过长期诉讼时效,法院则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当然,超过短期诉讼时效也有特殊情况,就你所假设情况,你受到人身伤害后,伤势很严重,导致住院一年以上,超过了1年的时效,但是因为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就需要所有治疗基本结束(不包括后续治疗),出院后才能结算出索赔的金额是多少,所以这种情况就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质来说你那个说的诉讼时效 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并受到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作用 而所谓最长诉讼时效是指除斥期间 是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的绝对除权期间 ,2者是不同的
从诉讼角度来说 2楼说的正确

期间出现中止情形的,可以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