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抚养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9:29:35
外公去世了,就剩下外婆一个人了,外婆家有2男4女。按照中国的传统应该是男的赡养,但是大儿子推给二儿子,因为外公去世后留下一处宅子,和一点钱(大概2W左右吧,我也不太清楚),大儿子向外婆要外公留下的那点钱和房产证,因为是为了自己考虑吧,外婆没给,人老了总有个担心,后来还有殴打的行为。
开始是以为二儿子看不下去了,把外婆接到家了,还和大儿子大吵一架,后来外婆住到她二儿子家住去了,现在他陋出那可恶了面孔,也去要那点钱和房产证,有时还不让外婆吃饭。
他们俩都没说过不赡养外婆,而且从不说。
想把外婆接到家了住,但是妈说如果怕那俩儿子闹,因为就是那点钱,俺家一般,养个老人没什么问题,但是人老了病多,这个就太需要考虑了,经济条件不允许。其他3个姨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归根到底还是钱的问题。
能给我这件事几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法么、谢谢了。
还有个问题,老人能指定赡养人么,而且不让她的大儿子和二儿子闹。
接到家里后,大儿子和二儿子会去闹,因为那点钱和房产。如果老人得了什么病,钱不够用,那不是活受罪。

一、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