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邮件形式报送的文件的法律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54:41
我们单位有一类月报表,数据是由许多家单位的报表汇总出来的,各单位报表需要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因为有部分单位没有传真机,需要人力报送,十分麻烦,所以我想到用邮件,其中有些问题想请各位解答:
用邮件的形式报送文件(不盖章)有法律效益吗?如果出现问题,以“某单位邮箱”发送的文件能不能让该单位承担责任呢?该单位的邮箱可否视为“单位盖章”呢?
讲的不是很清楚,勿见笑!望解答!

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已经和对方谈妥,使用电子邮箱发送文件,建议你留下你们之间的关于用电子邮箱发送文件的合意之类的材料,然后在其中一定要表明以哪个邮箱作为单位的正式邮箱。这样以后出问题也有证据了。

有效的 邮戳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