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24:28
某外籍人员2008年1月3日来华工作,在华无固定住所,在2008年纳税年度内有两次各15天、25天的离境。请问此人在2008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为什么?
我的问题主要是此人1月3日才来华,不是1月1日来的,能不能认为没有在华居住满1年?

在判定居民纳税人时,有的采用一个标准,有的并用两个或三个标准。
  (1)住所标准。这里所讲的住所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而非临时居住场所。大多数国家往往难以在税法中给出准确、完整的住所概念,许多情况下,要依靠具体案例来判定。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 个人”。
  (2)时间标准。一般是以纳税人在某一国家停留的时间来计算,凡达到该国税法规定标准的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反之,则为非居民纳税人。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一般将这一时间标准设定为183天,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一些国家则设定为365天,如中国、日本;还有极少数国家设定为几十天。
  (3)意愿标准。通常是以纳税人是否有在该国定居或永久性居留的意愿来判定其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如美国规定,凡持有“绿卡”的外国公民均为美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依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依照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个人。世界各国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方面普遍采用了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一次不超过30日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为临时离境,不扣计在华居住的天数。
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1月1至12月31,满365.应该是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首先 要看该外籍人员国籍是否与中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一般都是有的
其次,两次离境各15和25天,累计离境少于90天,应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住是否满1年不是看起始日期的, 而是看累计天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