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什么时候颁布不保护小产权房子的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0:31:00

国家什么时候都没有保护这种小产权房。
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当地为了地方私利也不排除自人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超越职权,胡乱审批,造成这些大面积声音建筑。国家考虑到拆除这些声音建筑会影响太多的老百姓的利益,也只好听之任之了。
按理,小产权房应彻底拆除,并追究越权审批者的领导责任。但在中国,刑上不上大夫,法不遮众,此事就算了。

  应该说,国家从来就没有保护过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本身就不存在合法依据。

  因为小产权房使用的土地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这是禁止外部流转的土地。国家禁止非农非本集体的市民购买农民的集体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

  农村集体土地及建筑物的流转只能在农村本村的集体内部流转。

  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小产权的房子本身就是非法的,国家从来没有保护过非法财产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与城市房地产最大的不同之处,这种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其流转范围仅限于农村人口之间,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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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小产权房,这种住宅并非商品房性质,只能在本村居民之间流转。城市人购买这种房屋,按法律规定将无法办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