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案例分析,几个题目,拜托帮忙答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3:14:21
1. 王某, 17周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1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08年10月1日,王某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5500元。其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其尚未成年为由,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商场退款。
问:其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 张某素爱养花,但由于家居楼房,且房间狭小,所以经常将花搬到阳台上摆放。某日,突起大风,将张某摆在阳台上的一盆花刮倒并掉至楼下,恰好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邻居李某的孩子,孩子的父母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用,张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问:李某能胜诉吗?为什么?

3. 2003年12月,王某所在单位决定派其到新加坡进修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4年7月出国亦未还钱。此前张某虽经常来看望王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王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06年8月,王某回国。2006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王某,王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所欠借款?为什么?

4. 无业游民李某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李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李某砸伤。
问: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5. 李某和王某带邻居家5岁小孩黄某外出玩耍,路遇一大粪坑,李某、王某想与小孩开个玩笑,说:“叔叔把你甩到粪坑里”。黄某说:“叔叔不敢”。李某和王某随即走近粪坑,弓身做甩人动作,黄某拼命想挣脱。挣扎中,因站立不稳,李某和黄某两人一同掉入粪坑。后李某被救,黄某不幸死亡。
问:(1)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李某和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

问题1.其父的要求不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已经年满16周岁(17周岁),并且是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1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所以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王某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与商场的买卖行为有效,符合法律要求,其父要求不合理。
  问题2.李某能胜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张某经常将花搬到阳台上摆放,虽然之前没发生事故,但是花盆有被风刮掉的危险性存在,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赔偿邻居李某孩子的医疗费用。
  问题3.张某不能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所欠借款,他已经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而张某没有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超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4.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属于事后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