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回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25:25
张先生在其与税务局的行政诉讼案开庭结束后,从同学处得知该案主审法官李某的妻子与税务局的代理人韩小姐有表亲关系的情况,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
这个案例给出的答案是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这不是应当回避的法定亲属关系当中的一种吗??难道是因为“诉讼案开庭结束后”?? 请知道的朋友赐教,谢谢!!!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案开庭结束后,法院应驳回回避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可申请回避的情况,但是,回避申请的时间不符合程序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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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表亲关系不在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条件之内,所以法院应驳回张先生关于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宣判之前都可以申请回避,可能是因为只规定同胞关系未明文规定“表亲”关系形成的漏洞,非得证明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回避

一般我们认定因为血缘关系必须回避的只有直系亲属
很明显你的案子中,法官的配偶的表亲,这个就比较远了,一般不会被采纳,除非你有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有重大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重点就是在开庭结束后啊,回避应该在开庭前或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