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一方出轨离婚,还能分得财产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0:07:14
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男方的名字。(婚后拿的房产证)房贷是在婚后还的,男方每个月支付房贷,女方工资维持家用。如果女方外遇了。男方提出离婚,那么房子该怎么分?她工资存款该怎么分?

不难看出,首付是男方付的,但究竟是谁付的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为了以后结婚所用并在以后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一看到婚前买的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证登记在男方名下不影响共有关系.对于男的支付房贷女的维持家用,这并是夫妻财产约定制,此制度是对所有权作出约定,而你们只是约定经济用途上的分工,所以她的工资当然属于共同财产之一部分.如果离婚,可以约定是由男的享有房子给女方相当于房子价款一半的补偿,如果约定由女的享有房子那么女的就要给男的相当于房价一半的补偿,而且实践中会对支付首付款者比一半还要多一点点的补偿.如果都不愿意享有现有房子,那就把房子变卖后,对价款作出平均分割? Understand?

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之下,离婚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