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写份判决书,作业!!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2:16:06
朱某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500多克

不要太多字哦

你直接在网上搜就有范本的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立,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王竹村三冬坡11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梅修洪,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立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立及指定辩护人梅修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李瑞立受他人指使,携带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MU5739航班,于次日凌晨零时10分到达广州白云机场,即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旅行箱内查获白色圆柱状物47粒,经鉴定,净重401.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95.8%。当日被告人李瑞立两次分别从体内排出白色圆柱状物共14粒,经鉴定,净重119.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94.8%。案发后,公安机关共缴获上述白色圆柱状物共61粒,净重共520。7 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或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瑞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瑞立在庭审中辩解自己是因欠他人钱因而被迫运输毒品的。其辩护人辩称:一、本案被告人李瑞立未将毒品成功交给下一手,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二、被告人李瑞立是初犯;三、被告人李瑞立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是从犯;四、本案可能存在特情引诱,请法庭核实。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5日晚,被告人李瑞立受他人指使,携带毒品海洛因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