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超生了个孩子,回到内地被揭发,认罪但不迁户回内地。如何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09:19
本人2006年9月在香港超生了个小孩。最近被揭发。本可不认罪,但迫于精神压力,打算认罪,但小孩子户口不打算迁回内地。我的情况如何处罚?
希望各位回答的朋友,尽量引用一下法律法规。

1、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都为内地居民,不管孩子出生在什么地方,都应该执行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被发现应当被处罚。也就是交社会抚养费。各地标准不一样,不知道你是那里的,具体可参见你们省级人口与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以广东07年的标准,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征收15.452万元,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征收10.6056万元,超生两个子女的,将按超生子女数相应增加;城镇居民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 34.767万元,农村居民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 15.9084万元,重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重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数额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你的处罚不是你认不认罪的问题,就是你不认,如果有关部门查实,依然可以对你作出处罚,你是要在内地生活的,逃不了处罚的。
  3、香港没有户籍制度。香港也是中国领土,执行中国《国籍法》。
  4、如果孩子真的留在香港,并能获得合法身份。且有关部门找不到你超生的证据,你完全可以不认。有关部门给你下达处罚决定书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随便下的。否则就是违法。
  5、像你这样的问题现在各地有关部门开始抓了。
  〔案例〕
  佛山一对陈姓夫妇,已育有一个儿子,自以为在香港生下二孩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谁知一回到家中,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就送到了家中。
  原来,陈姓夫妇总觉得一个孩子太少,一直想再生一个孩子。2005年初,当妻子悄悄怀孕后,陈某就带着妻子离开家到外地打工。因为是本地人,陈某有不少亲戚在香港,于是快到预产期的时候,陈某让亲戚在香港预约了医院。然后,夫妻二人凭着港澳通行证过关,最后在香港某医院剖腹产顺利生下一个女儿。
  生下女儿后不到一个星期,陈某带着妻女回到久违的家,自以为一切天衣无缝,可以高枕无忧了。第三天,计生工作人员就来到陈某的家,要求其缴纳 14万多的社会抚养费时,陈某此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辩称:“我不在本地上户口,为什么罚我?”最后,陈某不单缴纳了14万多的社会抚养费,同时根据所在村的村民公约,夫妻双方在14年时间中,都不能享受村集体的分红。
  “在我们处理过的个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