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试题里面有某汽修理是由三人共同出资的合伙企业。。。类似的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2:48:58

某汽车修理店是由张、王、李三人共同出资的一家合伙企业,三人总投资人民币 1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 ∶ 1 ∶ 1 ,合伙协议约定,无论盈亏,均按出资比例分担。该修理店依法登记成立后,开始经营良好,后来在一次修车时维修人员不慎失火,导致所修汽车损失 10 万元。

问题:

(1) 如果该企业因此解散,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债前还应支付哪些费用 ?(4 分 )

(2) 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赔偿车损,合伙人内部应如何分担 ?(2 分 )

(3) 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同时要求偿付时,应如何确定偿付顺序 ?(4 分 )

1公司清算方案确定后,清算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算①支付清算费用;②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③缴纳各项税款;④偿还公司债务。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由于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的债务清偿中,若同时存在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两个债权,或者说,同时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但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是立法和司法实际中需要面对和解决定问题。是采用合伙企业债权优先受偿还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受偿,合伙人的个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受偿?我国合伙企业法与民法通则对这个问题均未规定。而在司法实际中法院一般都采用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这种原则公平合理地维护各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二者都有均等机会从合伙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