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1:26:26
• “逾期承诺”案例:
• 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是要约);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是承诺)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
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对方4月10日将电报交邮局拍发,属于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