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申诉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4:21:43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了15年,老板无辜解雇了我,当时我正在哺育期,我想申诉有些问题不明白,望专业人士帮我解答
我的情况是一审败诉,二审驳回
一审中:
1、我和公司先后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法院合并审理,可是实际审理过程是我作为原告开庭然后作为被告开庭,先后共6次开庭(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2、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老板方要求没收了我的证据,我要求开收据也被拒(事后我录音了“我也不给你证据原件,也不给你开收据”)
3、庭审中老板给证人打手势、使眼色甚至传递纸条
4、(因上)庭审中法官屡屡指责我“给法官上课”“你想指挥法庭吗”“你想威胁法官吗”(我没有证据,但我写信向院长、人大等部门反应过)
5、六次庭审的前五次都是一个法官开庭但有4次有两个没有出庭的法官也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了。
二审中:
公司在与我解除之前变更过名称,变更名称后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二审否认了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涉及到另一个股权的纠纷公司不承认是一个公司,但公司在一审中说是沿用了原来的合同,在二审时双方都没有就这个问题提出异议)

请问我想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以上这些情况是否合法,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指点一二,万分感谢!!!

再次表示感谢!!!
一个失业母亲母亲
谢谢玲珑的详细回答,谢谢您
1、是一个案件,没有反诉情形
2、我知道应当提交原件,当时的情形是老板让收缴法官就给我收缴了,当时提交了几份证据只有这一份给收了
3、4、字条当时我提出后法官都拿到手了,又给了老板
一开始是简易程序,第二次开庭变为了普通程序
如果是设立新的公司与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才涉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请问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公司方认可是按照原合同履行,能算事实劳动关系吗

关于第一个问题:需要了解到底发生几个诉讼?基于何种原因6次开庭?然后才能分析是否违法。诉讼中常有一方起诉另一方反诉的情况,双方均是原告又均是被告,按照程序先以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审理,再以一方为被告、另一方为原告审理,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这个不叫没收。但你有权要求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不过实践中,法院很少有出具此类收据的,证据也通常会装订在卷内,不会遗失。以未出具证据收据为理由申诉,难以获得有关司法机关的支持。
关于第三个问题:你应当在发生时立即要求法庭制止并记录在卷,在法庭询问你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时重申并要求法庭不予采信。
关于第四个问题:不了解你当时的言论细节,无法准确判断。不过,如果你在对方当事人诱导证人作证时,向法庭提示并要求制止,而法庭却明明看到而不制止,你有权向其领导或其他司法机关反映,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关于第五个问题:需要了解你的案子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在你的判决书上可以找到,简单的方法是看最后有几个审判员、陪审员署名),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审判员)独任审理;如果是普通程序则须由三名以上的法官(审判员)或法官(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所有法官都必须参加庭审,事后署名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你可以据实主张。
关于公司名称变更问题:需了解是如何变更的。如果仅是公司注册名称的变更,不影响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涉及的股权变动仅是公司股东持有股权的变动,也不影响你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是设立新的公司与你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才涉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1.合法
2.法官的做法错误
3.证人证言的证据不具证据合法性
4.法官的做法不妥
5.程序违法
劳动法,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劳动部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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