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题求解 新税法下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8:43:54
某企业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300万元,纳税时经检查有以下项目与税法不一致:
1.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
2.向其它企业借款50万元,按25%的利率付息,同期银行利率10%;
3.职工50人,实发工资总额80万元,分别提取应付福利费12万元、工会经费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并在税前扣除;
5.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
6.儿童节对市属某小学赞助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款40万元;
7.支付税收罚款2万元;
8.固定资产盘亏损失5万元,但无上级机关审核就列支。
试计算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国债利息免税,调减3万;
2、超过银行同期利率部分不得列支,调增50*(25%-10%)=7.5万;
3、三费超标列支,调增12+2+2.5-80*18.5%=1.7万;
4、招待费扣除限额:50*60%=30万,2000*0.005=10万,按规定只能列支10万,调增40万;
5、对小学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调增5+4=9万;
7、8均不得列支,调增7万;
应纳税所得额=300-3+7.5+1.7+40+9+7=362.2万
应纳所得税额=362.2*25%=90.55万

新税法对工资及三费是不允许计提的,所以这个问题本身不太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