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7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52:27
各位好,我是与同事之间一点纠纷而我先动了手,起因他骚扰我的生活去找他理论,结果话不投机就打了起来我同事的鼻子被我撞了一下出了血.后来我出的医药费,第二天上了班我的领导来跟我说我的合同正好到期,叫我填一下辞工单,说要把我开除.当时给我来的太突然了.当时我看公司发给我们每人一本<员工手册>上面有一条规章制度,打架要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一律解除劳合辞退. 现在我被开除了,医药费我出,既然还要罚款,而我同事只是记过.太不公平了!!!!!
请帮忙!急!急!
公司是否给点经济补偿呢?

1、首先给你理清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1)、合同终止。指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期到期。比如你和公司签的合同是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那么到2009年6月4日合同就终止。
这时,公司可以提出与你不再续约,合同到期终止。这是合法的,且不需要给你任何理由。
同时,公司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今,你工作每满1年,公司要给你1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部分,给半个月的工资。

(2)、合同解除。指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期还没到期,公司就要你走。比如你和公司签的合同是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然后6月4日还没到,公司就叫你提前离开。
这时,公司需要给你一个解除合同的理由。
若属于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构成被开除的情形的,那公司叫你离职也没错。但按你所说的情形,你的行为还没严重到能直接开除(打架后没有对你教育,且你也没有不悔改)。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开除你是不对的,要支付你赔偿金。

2、即,若你合同确实到期,那公司可以直接终止合同不再与你续签。
若你合同没有到期,那公司解除你合同的理由尚不充分。

3、医药费的事情就没什么好争执的,你伤人在先,于法于理都应赔付对方医药费。你的同事被记过,你被解职,站在公司角度说,处理得还是公平的。

你这种 情况属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如果提前了一个月通知你与你解除合同了,那公司是没有责任的,公司也没有经济补偿的。具体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http://www.28fw.com上面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