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车管所、河北省公安厅、公安部交管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给我检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20:22
我于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3月,三次驾驶冀R00319(外籍车)到河北廊坊车管所,虽然车检合格,但该车管所以数据库缺少数据为由,不给检车合格标志。直至今天为止,我三次到廊坊交警,多次找车管所协商,他们仍坚决不给检车。导致我现在车不能卖不能开,无奈,我只好于2008年5月开始上访,廊坊公安局控申处于08年8月6日才将“答复意见书”寄给我!

廊坊“答复意见书”中第一条说:你所持冀R00319号机动车行驶证副证签注的近几年年检合格章均系伪造。所述情况属实的话就是不予检车的理由吗?不是,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追罚时效是半年,《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未规定有此行为就不给检车,难道廊坊公安局就没有懂得这一法律规定的人吗?还是知错后仍在狡辩呢?执法不懂法或是不依法行政?让老百姓怎么理解呢?行车证上最后一次年检章是2004年,早就过了处罚追罚时效了(当时已寄去行驶证副证复印件),答复2:依据公安部《关于全面清理和补充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说我的车在缺少数据前提下,不给检车合格,这个通知(公交管第【2003】21号)中根本未提及缺数据就不给检车合格,如果有这种规定早就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予以废止了。这个通知只是公安部交管局一个规范性文件,廊坊车管所应以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所以廊坊车管所应按这部法律规定和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我在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我车情况完全相符。所以这两部法律和法规都没有说数据库缺少数据不予检车,所以必须给我检车。而且包括我么辽宁沈阳等,像这种情况都予以检车合格,是廊坊车管所违法不检车还是沈阳等地给予检车违法呢?“答复意见书”中第二条还说先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办相关业务,这与《道路安全法》第十二条说到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条件”相抵触,更是违法!

200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但

怎么看都像你伪造合格证不年检啊,隔了三年检车,,不好吧?你路子硬行,一辈子不检都没事,开去了

这样的事情多了,托关系走后门是唯一途径....

现官不如现管

在这不规则的年代,你怎么能企望人按规则办事?

不花钱 想办事? 你是60年代来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