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道路交通归谁管,从上到下有什么级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18:28

一、我国现在的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公安部交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厅)交管局;地市区县公安局交通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
1、建国后,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上是由交通部门负责。
1950年2月,政务院通过《关于一九五O年公路工作的决定》确定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市的车辆行驶市内的由市政府管理;长途汽车由公路机关管理。省及下属城市的车辆管理由省公路机关办理。这样,公安部门就负责6大行政区直属市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其它城市和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80年代初,虽然这期间国内行政区划发生了一些变化,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城市上升的39个,但其余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交通部门负责的。改革开放后,农用拖拉机迅速增加,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就形成了多家管理道路交通的局面。
2、1983年,当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旅游城市及原由公安部门鉴定车辆的城市,共计105个,其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的考核、发牌发证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这样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城市由39个扩大到105个。其余广大地区的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发牌发证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拖拉机由农业机械部门负责。
3、1986年,由于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增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大幅上升,从1983年的2万4增加到1986年的5万。当时认为交通安全管理统一由公安部门管理更有利于交通安全工作,可以减少交通事故。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决定将原归交通部门管理的交通监理全部成建制地交给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从交通部转移到公安部。
1993年国务院主持了协调会议,又一次对两部门的职能作了必要的调整,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公安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并对两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划分。
2001年8月国务院第110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现行道路交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