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独立公司相同法人的劳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7:48:35
广东的A公司与湖北的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但两个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此时,A公司外派到湖北的员工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
问:因A公司地点在广东,员工能否就近到湖北的B公司进行劳动纠纷的解决,劳动部门是否有权利到B公司进行纠纷处理?是否能向法院申请在B公司强制执行?

广东胡律师:

要看A公司外派的这个人员签的劳动合同是与谁,如果是与A公司的话那就要到广东的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你这种情况涉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准确理解.员工虽然是广东A公司的员工,但此时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在广东.法律规定:劳动纠纷仲裁或起诉,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必须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优先,注意是必须.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劳动纠纷如果有一方是用人单位的就以该单位所在地处理,比如本案,劳动纠纷双方是湖北B公司和广东A公司的员工,此时B公司是用人单位,所以应以B公司所在地处理. 所以:1.员工可以到B公司进行劳动纠纷解决 2.湖北当地的劳动部门不能主动介入,必须依申请 3.如果符合强制执行的情况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在B公司强制执行 4.虽然两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但毕竟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如果B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不能对A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经理也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而经理也可能是打工者,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老板.

你的劳动合同和谁签
就找谁

首先你是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对B提起劳动仲裁,但是可以在湖北对A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