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状告我家占用公用走廊且要求我家防盗门向屋里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请问哪些法律条款可反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05:32

1、如果你真的占用了公用走廊那邻居要求你恢复走廊原状于法有据。
2、防盗门向外开如果较严重的妨害了他人的通行便利恐怕也对你不利。
3、以此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我国民事法律只对两种情况的侵权行为支持赔偿精神损失费:一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如侵犯了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二是侵损坏具有重大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行为,如照相馆洗照片时明知顾客送来的底片是该顾客母亲的唯一一张遗像,但遗失该底片的行为,必然造成该顾客巨大精神痛苦,所以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赔偿精神损失费是不会被采纳的。

现在最坏的结果就是:把门往内开。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你家邻居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会立案。首先,公用走廊是为住户提供必要方便的,你们家防盗门向外开他对此没有损失可言,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拳头、棒锤、砖头、片刀、电锯。均可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