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02:56
2008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09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林先生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协议约定如果是他提前辞职的才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是公司将他辞退,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则认为,即使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因为林先生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公司才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决定。
该案例林生在试用期内,那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需要的,是林先生不好好工作,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都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公司有权辞退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个问题,在这里提起过。我当时的回复有些不准确。现在这个机会作一个修改。

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教育,以适应或者提高工作水准。但劳动者以不良方式工作,或者消极怠工,用人单位有权利维护自己利益。所以,此案中,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认真工作,而且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辞退林先生,而且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赔偿金(文中说的是违约金是不合理的)是被劳动仲裁机关所支持的。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这个是在双方协议中应该提及的,并且是双方同意的,且是因林先生单方面主动造成劳动关系的破裂,这种方式已经损害了用人单位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是合法的。

这个案子其实比较复杂,因为设计到违约的定义和违约金的赔偿,需要双方都拿出确实的证据,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应该是协商,公司可以要求林先生赔偿,不行,可以到劳动局要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