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与从合同义务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3: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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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

  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 ,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
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义务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 ,还具有辅 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
,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

  违反先合同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 , 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 ,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附随义务在合同中和法律中都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并且不能独立诉请履行,而从合同义务则在合同或者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可以独立诉请履行。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从合同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