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大家帮忙回答几个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0:35:17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所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理由?
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间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所订人数的三分之二,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1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理由?2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理由?3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不合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1)丁某有资格。公司法147条:“因犯有贪污、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董事。”丁某的刑罚执行期满已有12年。
2)汪某没有资格做经理。公司法147条:“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经理,并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经理。”
3)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47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不合法,货币出资不应低于30%,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出,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1.有,1993年距2005年达12年,远大于3年,5万元借款也不大
2.有,某公司破产不是汪个人原因
3.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