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01:42
民法是私法,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应该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这句话有什么异议吗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

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

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

当事人在进行合同行为时,未必都会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方方面面做出详尽无遗的约定。此时,任意性规范就可能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上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拉伦茨指出:“对于那些经常出现的典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了一些补充性的,但却是任意性的,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的规范,从而可以在具体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这些规范,立法者依据合理的利益平衡原则,并从对这种合同而言属于典型的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情况出发设立这种规则。立法者认为他所确定的这种规则在这些情况下是符合合同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公平的”。

从私法的角度,任意性规范的作用确实很重要,扩大任意性规范对合同自由(自治)原则的贯彻是比较有利的,符合民法、合同法等私法的立法目的。

没有异议 民法中的合同法提倡的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所以应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没有异议,说的很有道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