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是否是子女的抚养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4:32:42
妻子死亡,丈夫无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其女儿14岁,以妻子为受害人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该丈夫是否能作为其女儿抚养人之一?即主张女儿之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是否作为两人抚养而除以2?
这个案件中,这个丈夫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在起诉时并未主张这个丈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里有两种可能性:1、他有其他生活来源,不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界定的被扶养人;2、他虽无其他生活来源但放弃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问,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主张其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否均作为两人抚养除以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是包括抚养费的,因此,你可以据此主张女儿的抚养费。

计算方式划: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补充回答: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了配偶。由于“他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不能作为被抚养人。

2、女儿抚养问题上,抚养关系不变。其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而不是除以2。

不是。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帮扶,属于“赡养”的概念。不论父母收入情况如何,都不能消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尤其在父母生活来源发生困难的时候。

1、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抚养人。
2、(女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标准计算出的抚养费除以2。
3、有没有劳动能力,不是看其现在有没有经济来源,而是看其是否确实是因身体残疾等原因而不能劳动。

肯定是抚养人的,这并不以有无劳动能力来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