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知识产权法专利法案例解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0:02:47
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立刻申请了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项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似的投影仪产品。经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
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一种新的专利方法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
(1)如何确定被控侵权物的比对对象?乙和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2)丙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为什么?
(3)丁的专利权同甲的专利权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法院判定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是否正确?为什么?
(4)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5)本案涉及专利侵权判断的哪些基本原则?

看了你的问题表,给我的感觉是“临时抱佛脚”,你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上是有问题的。发明想要得到保护,从申请专利开始就要极为谨慎,申请文件一旦出现闪失,想要依靠所谓“高人”来挽救是不可能的。
首先,我要告诉你,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就是:“专利的保护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书。”
你所表述的问题含糊不清,你的专利究竟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还是产品和方法兼而有之?
现根据你的表述,丁公司侵犯了你的专利权,丁公司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不能改变专利侵权的判定。己公司也侵犯了你的专利权,因为你的专利只保护产品,与产品的制造方法无关。
乙公司没有侵犯你的专利,因为它没有你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特征D,技术特征D虽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但不能使用“多余指定原则排除”,因为你为了得到专利权,特意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技术特征D,这是专利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戊公司也不侵犯专利权,因为他的产品不具备技术特征C、D。
丙公司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侵犯你的专利权。丁公司的专利权应当可以被宣告无效,法院对这一专利侵权的判决成立。
许多发明,其创造性隐含在技术方案中,需要专利撰写的高手在撰写过程中寻找出来,这就是所谓“寻找创造性”。专利事务所收取你几千元代理费,不可能给你撰写得这么细致。这是花大钱买不到的,这需要你在人际交往中慧眼识别,要有真诚的朋友为你奉献,花心血为你撰写出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因为有那么多企业仿造你的产品,你的产品在结构,形状等诸方面一定具备为你所忽视的优点,由于你忽视了这些优点,特征,没有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它实现发明的作用,例如降低成本,改善工艺、改善产品结构,外观简洁(这些看拟微小但却对打开市场至关重要的要素),等作用加以提及,强调,并把它们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