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的出资时间有什么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8:42:42
有没有法律人士为我解答一下,谢谢!
最好能提供一下法律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500W)为实收股本总额,也即,发起人必须在公司成立前需要将资本全部筹集,不允许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依据:《公司法》81条第2、3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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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和认股人都应当在公司的创立大会召开前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交纳到代收股款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500W)为实收股本总额,也即,发起人必须在公司成立前需要将资本全部筹集,不允许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认股人通常就指股票发行时的认购者。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