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翻案绑架未遂,能否成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46:11
事主张某,09年3月29日被在浙江永康打工的一伙江西乐平人,共7人左右,开着一辆面包车,来浙江乐清红桥张某住处,将张某及妻女一顿猛打。当及强行抬上面包车急时逃走。同时有4位女性在拖拉都没能拖住,当时的残暴的情形可想而知。在车上有一人把受害人嘴捂住,有一人坐住受害人的腿,还有一人用刀押在受害人的脖子,并恶狠狠的说:今天不拿出5万快钱,别想活命。因报警及时,受害人被带到5公里的路程被赶来的警车当场逮住。并把那一伙人连人带车一起带到派出所。期间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10分钟左右,红桥派出所只对其中2人以治安拘留10天处罚。对其它5人没有做任何讯话笔录 任何身份登记,就决定不追纠其5人。红桥派出所对处理此案解释是以下两点:1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不够,不能定绑架行为。2因婚姻在位,张某女儿在08年8月份与对方以农村习俗相定婚约。在09年元月份双方同意协议解除婚约。有双方签字的协议书为证。

lz标题怪怪的。您是说想要把绑架 未遂 翻案成 既遂 呢?还是 把绑架(既遂)翻案成未遂???

按照以上事实:
我觉得应该把红桥排除办案民警拉去毙了!!!

首先,犯罪嫌疑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受害人,很显然构成了绑架罪。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什么关系,一般不在刑法的考虑范围之内(至少本案是如此)。

至于既遂,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强行拉上车并带走,实际上已经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绑架行为已经结束。虽然犯罪嫌疑人是在逃走过程中被警方逮捕,但是不影响犯罪的既遂。

你可以以此要求警方立案,如果警方仍然不予立案,就向检察院提出请求。

不过还是建议lz找名律师或者其他熟识法律的人帮助。

如果你证据充分,又找了个好律师,那绝对可以,毕竟法不容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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