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立案,担保人要担还款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9:47:43
宋某向陈某借款60万,(高利息),由我担保。现在宋某在民间借贷近千万,现已出逃。想请问大家,如果十几个债权人联合向公安局立案,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不是非法融资。这样子立案的话,担保人可不可以免责,不用偿还这个借据里的60万。
民间借贷实际借款50万,但借据是打60万的金额.在法律的层面上讲不能构成高利息借贷.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是诈骗的.是不是宋某是诈骗的话就不需要我负担偿还责任了!

他借款是以什么理由和借口来借的,如果他以欺骗的手段来借款的话,我认为就构成了诈骗罪,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这个当事人宋某是不能够成非法融资的。

广东胡律师:

宋某有借条的话,这个就不存在非法融资,这个公安局管不了,得去法院进行诉讼,你作了担保的话是不可以免责的,现在宋某跑了,陈某是可以要求你偿还的。

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你没有说清是否是这个方式,按你的讲述,我理解宋某是借贷后跑了,所以你作为担保人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民间借款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法律是不支持的。

宋某在民间借贷近千万,现已出逃,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担保人不可以免责,民间借款利息不能高于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