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有何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3:46:38
对比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比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两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治安法》中的某些规定与《刑法》中的罪状描述几乎一模一样。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适用《刑法》,什么情况下适用《治安法》?这与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不同,对于“抢劫”,《治安法》没有这个词语,《刑法》没有对其规定“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对于“抢夺、敲诈勒索”,《治安法》中提及到,《刑法》对其规定为“数额较大”。上述两罪不是情节犯,也不是数额犯,条文中虽有“情节严重的”,但这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是结果加重犯。从《刑法》条文来看,好像只要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只要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论其数额是否较大、情节是否严重。但《治安法》又做了同样的规定,这让我很不解,虽然《治安法》开篇就说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还是看不出它们的区别在哪里。请教了,各位。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1.权力归属不同。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属于审判权的范畴。
2.实施处罚的主体及依据不同。
3.适用的条件(对象)不同。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5.制裁的方式不同。
6.严厉程度不同。

本题的问题涉及的是第三项,处罚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
两种行为在外在表现上可能类似(如题中列举的两类),但是有质的不同。犯罪是严重违法,其危害性要大于普通违法。至于何时构成违法、何时属于犯罪,这一点应由处罚主体(法院或行政机关)从行为的方式、后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