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别人忙,结果没帮到位,要赔偿别人的损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59:31
事情发生在网吧,有两个人物需要介绍,分别是:收银员和客人
客人在临走之前交待收银员几点几点结帐,结果收银员忘记结帐,到第二天别的收银员发现才帮忙把帐结掉!
由于收银员没有按照客人交待的时间结帐,由此损失40元左右!
但网吧没有为客人结帐的服务,所以,应该算做收银员对客人的义务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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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网吧没有相关的服务,收银员A也没收取客人的服务费,所以,收银员A就没有理由赔偿客人的损失!况且收银员也不是故意的!
请大家各抒己见!
谢谢!

你好,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顾客而言,和顾客订立合同的是网吧,而不是收银员。

就如,你进餐馆吃饭,和你订立餐饮合同是饭店,而不是服务员。

第二,就你的案件中描述中,我们判断一下这个是否是收银员的职务行为。

如果是收银员的职务行为,网吧有责任。如果不是,那么网吧无责任。

收银员的责任是建立在网吧有无责任的基础上的。

在本案中,为顾客结账的服务只能由收银员才能提供。其他人不能提供,因此这个显然是职务行为。

且计费系统只能由收银员操作,因此,网吧有责任。

至于内部如何处理,是收银员违反工作纪律,如何处罚,那是网吧内部的规定。

但是,顾客不能以收银员为被告,因为这个是雇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

这不是简单的帮工关系,收银员作为网吧的员工,有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义务。在顾客提出合理的服务需求,而收银员也对此予以认可之后,又发生服务不当造成顾客损失的,收银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如果顾客的要求不是十分合理,可以考虑降低收银员应承担的责任。

收银员到底有没有义务是这个案例的关键,个人认为做为一个服务工作者,其本职就是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这是职业道德,银行工作人员有没有核对取款人与所持合理证件是否想符的义务?银行没有业务的规定,但事实上确有不法分子持别人身份证取走存款的情况,我认为与以上案例相似,服务工作人员有妥善保管客户合法财产的义务不言而喻,此义务理论基于法理上的:保管他人财产应以同为保管自身财产之应尽义务为限。此理论是无因管理的基础,在此应同适用于职务行为的后行为。另一方面,收银员同意客户的要求,此处可认为是达成口头合同,履行合同也是理所当然,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以上为本人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