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不配合警方调查的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2:45:23
A与B在一起,A某被抢劫后报警,B有事情离开。公安立案,希望B配合调查,但是B不愿意。
从法律来说,B这行为合法吗?
如果B说,案发时没有与A在一起,这样的行为又会如何?
请用法律条款解释。谢谢。
B的手机号码是A提供的.公安没有与B接触过。
抢劫金额不大,只用语言威胁,且没有造成受伤,尽管性质一样,公安部门应该不太关注吧。
各位朋友,请务必引用法律条款。谢谢。

首先说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但不会有什么不利的后果。
  第二,撒谎的只要是不陷害他人,不等同包庇、作伪证,也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下面是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的规定:
  1、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 【地点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八条 【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九条 【笔录】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我国《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对证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不能暴力取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证人有权提出控告。 ******现实中对证人不配合作证,司法机关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这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

  抢劫罪的构成不是以抢劫数额的多少为依据,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