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宣布死亡之后此人再次出现,但其妻已经再婚,问财产及是否可以复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4:46:38
闻甲在一次地震中失踪。其妻李某和女儿闻乙安然无恙。两年以后,其妻到法院申请宣告闻甲死亡。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宣告了闻甲死亡。宣告闻甲死亡以后,其妻处理了财产,女儿由同村王某收养,其妻李某与邻村张某结婚。婚后一年,闻某回来了。因其在地震中脑部受伤,被送到外地治疗,丧失记忆。恢复记忆后回家。回来以后,闻甲要求和原来的妻子恢复婚姻关系,要回女儿和财产。问:闻甲的要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谢谢了,不过这就是我们法律学基础的一次作业,大家帮忙看差不多回答一下就行! 能不能说一下为什么?

其妻李某与邻村张某结婚,所以甲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如果想恢复,而且妻子也愿意的话,需李某先与张某离婚,然后与甲办理复婚手续。
  被妻子处分了的财产可以要回,如果灭失的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只能要求其妻和女儿给与补偿。
  女儿如果已被合法收养,甲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会被准许,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女儿不是被合法收养的,可以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将女儿要回。收养的条件很多,要对照收养法。

  理由就是法条:
  《民通意见(试行)》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 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补充回答:已经告诉了你答案,至于过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