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宣布死亡之后此人再次出现,但其妻已经再婚,问财产及是否可以复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4:46:38
谢谢了,不过这就是我们法律学基础的一次作业,大家帮忙看差不多回答一下就行! 能不能说一下为什么?
其妻李某与邻村张某结婚,所以甲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如果想恢复,而且妻子也愿意的话,需李某先与张某离婚,然后与甲办理复婚手续。
被妻子处分了的财产可以要回,如果灭失的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只能要求其妻和女儿给与补偿。
女儿如果已被合法收养,甲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会被准许,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女儿不是被合法收养的,可以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将女儿要回。收养的条件很多,要对照收养法。
理由就是法条:
《民通意见(试行)》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 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补充回答:已经告诉了你答案,至于过程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