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12:28
因为公司未与偶(6人)签定劳动合同,故将其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20号出仲裁结果,但对方在裁决书生效的最后一天到人民法院上诉,请问我方能否要求仲裁局开裁决书生效的证明?跪求能人解答!!谢

生效的最后一天?不对吧?应该是即将生效。你们仲裁书最后应该写着: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是送达之日起,有可能对方送达比你们晚,你要做的是去仲裁委员会问问他们是哪天拿到的 裁决书,再算算他们是不是过期了。如果人家没过期限起诉的,那没办法,等着法院开庭审理吧。

看看你的情况是否符合第四十七条立即生效的条件。如果没有,只能等待裁决结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