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罗尔斯,政治,哲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57:26
罗尔斯的《正义论》第六章中有一个观点:“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如何分析这个观点?你有什么理解?能说多少就说多少,只要基本合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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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从《正义论》为基础来分析。
罗尔斯承认法律是不正义的,但是他认为应该服从不正义的法律,人有这个义务。怎么理解他的这个观点?

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核心概念是平等,“原初状态”设立了一个假设但理想的环境,以至于人们在其间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与传统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相类似。但它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在选择了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之后,还要选择用于个人的原则,研究这些原则对于一种立宪结构中的政治义务和职责理论的意义,特别是联系多数裁决规则和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解释了"公民不服从"和"良心的绝"以及它们在稳定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已属于部分服从的非理想理论的范围。罗尔斯主要是想通过概述一种公民不服从的理论来阐明自然义务和职责原则的内容。这一理论包括三部分:一是规定把它与其它抵制形式区别开来的定义;二是证明它在哪些条件下是正当的;三是阐述它在稳定宪法制度方面的作用。罗尔斯最后说到:"如果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因此,罗尔斯承认法律是不正义的,但是他认为应该服从不正义的法律,人有这个义务。
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在任何社会形态里都是必然存在的罗尔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仅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更看到了两者的对立,并深刻揭示了人类自由的悖论现象,即:当个人充分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由于人类理性的缺限和迷误,也必然会造成人们利益的冲突,造成人们实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结果的差别和不平等,从而最终限制和破坏了个人对自由权利的充分享有。同时,罗尔斯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办法,那就是在实施自由原则的同时实施差别原则,通过国家调节以保障自由和不断解决由之产生的矛盾。另一方面人们在任何政治秩序中都必须服从某些规则,当这些必须加以服从的规则是人们自然的选择的时候,对规则的服从就变成了“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