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清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8:40:28
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清偿问题: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达成了一致,双方各付一半。
债权人知情后,对此协议没有疑议并追认夫妻双方的债务各付一半,并且对一方债务人的清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口头上做出了协议。
这样是否可以认为债权顺自的人追偿债务的时侯,只能对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债务。
但在婚姻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请各大侠帮忙找一下法律依据。
比如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为20万,达成的协议为各付一半。债权人知情后,对此债务男方付10万、女方付十万,债权人认可后,并要求男女双方各自在二年内把10万元付清。那么今后债权人对追偿此债务时,是否可以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只要求一方清偿还20万元,那么债务人是否可以拿当时与债权人的协议对抗债权人?而一方只支付10万?

这里的有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如何清偿达成了协议,由共同债务的双方各自承担一部份。
本人是站在债务人的立场上问这一问题的。

债务人可以拿当时与债权人的协议对抗债权人,只支付10万.
婚姻法有法律规定.
即使没有婚姻法规定,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同样债权人通过协议,放弃了(丧失了)向夫妻其中一人追偿20万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的除外。
<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你所写的协议里面是否有"假如一方无法偿还所负比例债务,你也放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这样一条?要是没有这一条或者类似的条款,那么你同样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好好琢磨一下协议条款,看看自己的权利是否还在.

在达成协议后,债权人只能向一方要求支付10万。夫妻离婚并将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后,债权人对他们的债务分割认可后,和男女双方分别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婚姻法。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没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