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被迫同意支付女方10万元,打了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7:32:54
两年前,确实是感情不合,女方拖着,为了早日解脱,也希望她能早点为自己的将来做打算,同意了她的要求。答应支付她10万元,在离婚协议里写了同意支付,另外打了欠条。其实当时我们没房产,现金之类的都在她手里,东西也全归了她,当时就是无力支付的。

现在工作收入也不移定,一直也没能力支付。而且女方都已结婚生子了,期间为了催钱还败坏我的名誉,所以更加觉得这个钱不值(当初也是出于一片好心,想叫她趁着还年轻26岁早点开始)。

现在女方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我起诉了,如果真是拿了别人的钱不还那叫坏了良心,象这种本来就没有产生过的钱,我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有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我在这儿谢谢您了~~
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事实上这个钱也确实只是离婚时附带的条件,并非是真实产生的债务关系,不是出自我的本意,但是现在要想证明是被强迫的,好象确实有些困难。

为了尽量争取些权益,希望各位朋友再给些指点。

欠条是06年5月签的,约定每半年还1-4万元,如不能按期付款,每天要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最终还款期限为2年,现在是09年了,从这欠条的有效起诉期上,以及欠条中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合理上有什么可以用来争取我的权益的手段。

哎,都是当年冲动的做法,否则拖就拖呗,反正我现在也还是一个人。。。。

一般情况下欠条有效,但如果满足《合同法》52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欠条应是在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要条例法律的规定,即是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有实际的出借、借款行为。针对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她是以离婚作为对方书写该欠条的一个条件,如果你能证明她当时违背你的真实意图,比如被人强迫签订,你们所签订的欠条就是无效,你就可以不用偿还了,不过想证明这点其实蛮难的
另外,
欠条的有效起诉期至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没有时间限制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讨但是不得超过20年 .
所以基本上你是要给她的这个钱的,如果能托2年过去 你也可以不用偿还她了

您能证明是胁迫的可以不还钱,否则希望不大。
法律正能保护大众的、普遍的利益,您说的良心需要法律认可,否则法律不保护这样的良心。
仅供参考

可从赵国诉讼时效2年进行抗辩,不过胜算不大、

有效力。以欠条为准了。

10万你真有钱的,

需要证明当时欠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出而并非本人真实意图就可以使欠条失去法律效力。

你现在有没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