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可以重复批准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4:50:31
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可以重复批准。这是专利局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口头禅,以此作为他们乱批专利的挡箭牌。那么,事实果真如同专利局所说,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重复批准?实用新型专利有没有一个审查标准?有谁知道?
我不知道第四位答复者是不是专利代理人,如果是,那么你的专利知识实在是一知半解,如果是公众,那还可以谅解。但是,我总不相信百度网上就没有专利高手了,我认为高手可能忙于事务,这两天没有时间上网,所以我要在百度网规定的15天答复时间末尾,即第12-14天时候,我最后来答疑,给出权威性答案,有法律依据的。我说专利局乱批专利,是有根据的。我不是什么专利代理人,但是鄙人从事专利已经也有24年了。中国第一代发明人。 今天6月10日,我将悬赏分提高到20分。
这么肤浅的专利知识,百度网上的知识产权专家,专利高手都逃到哪里去了?这样吧,我不得不提示一下,否则无人能答。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共有6条。其中的一条是:在中国专利公报上公开了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
权威答案出处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P1-37页:(1)有相同的产品已经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等6条(网页字数限制,无法上传),现我提前公布答案,给第四位回答者留出充分的反驳时间。
(网页字数限制,现另辟提问,本题答案在《审查指南》上)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相比发明低一点,所以没有实质审查的必要,这也是减少工作量、缩短申请时间,初审合格即授权。
因为当地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导致很多不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也获得专利——所谓的垃圾专利,所以专利无效就成了初审不严的兜底条款了。

看了楼主提供的第一条的"权威"答案,不禁哑然失笑,这不就是看新颖性吗?而且我还知道另外一件事情,那就是没人会去看公报的,审查员都不会去看公报的,如果看公报的话,就不会出现明显的重复授权了.如果你真的要看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不妨就某一个专利提出检索报告请求,看是怎么审查的,标准就是专利三性.看了这一条之后,我再也没有兴趣关注这个问题了,因为提问者根本就是打肿脸充专家,照搬书本死读书……

我倒是很期待提问者的答案,但是我建议提问者把答案作为问题补充写进来,以便让大家看看权威的答案到底是长什么样子的.

原来提问者是前辈,失敬了!因为我从事知识产权业务才8年而已.
不过就我的经验来看,基本上在80年代从事专利业务的人,基础都不怎么样,跟我交过手的事务所的那些所谓老师,连创造性是什么都搞不清楚,甚至连新颖性都不清楚.

不过我还是很期待楼主的权威答案.太有吸引力了!

实际上,实用新型的确不经过实质审查,也就是仅仅看格式是否正确就好.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很多不具有专利性的专利申请被准,也有很多重复的案子被准.但这不叫乱批,因为规定就是这样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赋予公众审查的权利,即无效宣告程序,如果发现有重复授权的案件,可以根据一发明一专利的限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实,专利法是不允许重复授权的,所以才将重复授权作为可无效的理由提供给公众审查.

只有在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过程中,才会对实用新型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质审查的标准实际上与发明相同.但检索报告请求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来.

理论上,
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如果财富申请,必然没有新颖性,更谈不上创造性。

实际上:
实用新型专利仅仅是经过形式审查,就是看看你的文本是否符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