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受伤怎么索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43:28
事情:
我爸在沈阳一个工地上做木工。2009年5月7日,因踩断了工地建筑上搭架的木板,从5米高的地方摔下来,把腰椎骨某处摔骨折了。现在已经出院,腰椎骨上钉了四根钢筋,井字形,用于固定骨头,一年至一年半后要取出来。现在还不能下床走路,医生说要在床上休养1月半。包工头是我表叔,已从事从四川往沈阳输出劳务人员十多年。资产几百万。我爸在他手下已帮忙3年。
我咨询四川某县政府法制办主任,他说应该在现在不能下床的时候找沈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并且以“人生伤害”的形式提起上诉,上诉有效期为被伤害之日起一年内。而我联系了沈阳一家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在一年或一年半后取出了钢筋后,才能进行伤残等级和其他鉴定。”
问题:
1、像这种情况,应该准备什么材料以防以后赔偿和上诉?
2、如果要进行司法鉴定,什么时候合适?鉴定的内容和程序大概如何?
3、有其他相似并已获得赔偿解决的案列么?
4、有什么建议?
谢谢大家了~~

1、你要准备好你爸爸在为你表叔打工的证据、医疗费用单据、残疾评定书、你爸爸的户籍信息等;
2、要评残的话应等到病情稳定后进行;
3、只要能证明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挑件,就会得到赔偿;
4、建议你尽快到安监局报案,安监局处理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据。

我可以给你详细的资料.看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你说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工地的老板不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肯定是工伤!

等伤残等级确定之后才能认定工伤,然后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