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工作年限是从1998年8月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0:14:08
本人于1998年8月通过外企A公司行政经理面试进入A公司服务,但是劳动合同于上海对外服务公司签署。

2001年4月A公司裁员,对和我同样类型的外服人员进行赔偿后更改劳动用人单位,而我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转为A公司正式员工,没有办任何合同解除手续,只是新签了。

2009年3月31日,A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签。对我进行8+1的赔偿。

我对A公司认定的8年工作年限有异议,要求认定工作年限从1998年8月起。
1.)1998年8月-2001年4月,32个月的事实工龄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及认可。
2.)本人是在同一用工单位,同一工作岗位,连续从1998年8月-2009年4月。
3.)当时和我同类型的外服人员转签其他用人单位都得到A公司的赔偿。
4.)我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原外服合同,只是新签了A公司正式员工合同。

1、这个问题很简单,首先第一断你在外服的工作时间,不能作为你在目前A单位的工龄,理由很简单,既然你是和外服签定的合同,你是派遣员工,和A单位没有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法上也明确规定,所以你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2、那么如果要计算经济补偿,也只能从01年4月开始计算。之前一段,按照01年当时的劳动法,你去的A企业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可以无理由把你退回原外服,那么即使要赔偿,也是你找外服要求赔偿,和A企业无关。而且那都是01年的事情,早过了劳动仲裁期,所以你要讨回来的可能性为零。
3、当时如果被人得到赔偿,那么也没有意义,我上面已经说了,时效过了,你就什么也拿不到了。
4、你虽然没有解除月外服的合同,但是你自己和A公司重新签定了合同,那么这一点上来说,你自己也愿意和新公司订立合同。这一点和赔偿没有联系。
5、最后我补充一点,如果是合同到期,按照目前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只能得到1.5个月经济补偿金,单位现在给你8+1的补偿,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所以说单位已经很不错了,因为只有新法规定合同到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如果我是公司人事的话,你要是再来“胡闹”的话,我就按照国家规定只给你1.5个,其他人都给8+1。你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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