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不健全还是民警有意偏袒行凶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51:46
我的妹妹在濮阳开了一家洗车店。于6月10号早上6点左右跟另一家洗车业主发生争执:原因是那业主把洗车渣土倒在我家店面旁边,我妹妹劝其不服,二话不说大打出手。那业主是一个40多岁的成年男子,体格健壮。一个小女孩(才21岁,比我矮了很多)哪是他的对手,几下就被打懵了。事发后,我妹妹感觉委屈,给其一个朋友打了电话,朋友后又告知我表妹,表妹随打了110报警。
我7点左右赶到派出所,民警正进行调解。中间断断续续的有2个小时。最后达成共识:行凶者跟随去医院去做拍片检查(当时打的是我妹妹的头部,疼痛部位在脖子),民警在110出警记录上大概这样写:6月10号早上6时多钟,XXX(我妹妹)和王XX在中原路经贸大道交叉路口洗车处发生争执。XXX脖胫左处受伤,现行凶者同意陪同去做拍片检查,如需要继续治疗,行凶者负责以后的医疗费用。写到这行凶者称自己是残疾人,大腿还有钢板未取出。说在打斗中我妹妹踢中其伤处,非要在出警记录上写上这些情况。我妹妹称被打的根本没还手的机会,根本没有踢其腿部。对方意图很明显,怕检查出毛病可以反讹一把。就他那腿,本身就有毛病,更别说检查了。最终未达成共同意见。
民警随决定走法律程序,做法医坚定。问题就出这了:做为受害者做法医坚定理所当然,但民警也给行凶者,开出一份鉴定委托书,让其去做法医鉴定。
我想问的有两点:第一,按前面调解来讲,我妹妹很难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到时候检查出了毛病,行凶者也说腿部病痛,很明显对方不用检查,都已经有毛病更别说检查了,到时候老病新事一下子搬出来,说不准谁赔偿谁了。
第二,从法律程序来讲,一个是受害人,一个行凶者,行凶者主动出手打一个小女孩,个头顶多1M55,被打很突然,哪有机会反击,几下就被打懵了,更别说踢他了。很明显受害人做法医鉴定是必须的。另人费解的是那民警居然同样给行凶者开了一份基本一样的鉴定委托书。这也很明显了,去做吧,鉴定不出毛病你没法定我的罪,我顶多给你几十块钱的药钱,你做个鉴定怎么也得百儿八十的吧。你鉴定出毛病,我也能鉴定出毛病,那家伙本身就有毛病。
还有在调解的最后,行凶者居然耍起了赖皮:你自己去医院检查去吧,我一分钱都不用给你,自己去鉴定吧,我也不用出一分钱,我现在就出派出所谁能怎么着我,你又没被打死......牢我坐过,杀人我都不怕......
我知道中国的法律还

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和伤害案件中,只要双方都有伤,都可以要求做法医鉴定,同时案件办理机关也要查明伤是怎么样形成的。随便说明一下,打架伤害案件取证难,所以也给办案单位在执法中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些案件处理的的确不那么公平。

你们可以自诉,要求法院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警匪一家,国家的现状.

中国法律体系还在不断的健全中,我们还是要对国家、对法律抱有一定的期待和信任的。对于你所说的情况,我想谈几点我的看法。
首先,对于这种案件,法院是不告不理的。如果你妹妹真的受伤了的话,你们可以去做法医鉴定,然后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民警给对方也开出鉴定委托书,这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中国的法医鉴定也是有相当水平的,一般不会出现你所说的那种情况。

这是一个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你妹妹不去告他,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你妹妹当然可以去做鉴定,也可以去告他,可是,他也是有权利去做鉴定,还可以提起反诉的。我国法律是保护双方的权利的,不会剥夺哪一方的权利。法律肯定有不健全的地方,可是就这件事来说,他也并不是没有权利,那个民警也并没有错。如果有人看见的话,你可以让他做个证。
这样的事在生活当中很常见,遇到这种不讲理又赖皮的人,若想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就走诉讼的途径了。

面对司法现实,认命吧!

实在不消气,就以牙还牙好了。当然,后果很严重,你要想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