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物业法专业人士见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33:08
2001年9月的一天,李某下班回家,经过小区内的一幢住宅楼时,被一块居住在8楼的陈某家脱落的玻璃击中头部,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伤残定为九级。事后 李某找到陈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而陈某辩称“我家玻璃从入住以来一直都是松动的,两天前曾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过,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说人手 不够过两天给修。再说我家在玻璃脱落时家中无人,是由于风力太大的原因和物业公司的不负责任,才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我们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由我们来赔 偿。”
问:李某损伤应当由谁来承担?

上海市青浦区某楼盘系上海亿兆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所开发,2003年9月10日,亿兆公司与上实物业管理(上海)公司(以下简称“ 上实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上实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自2004年12月起,该小区开 始陆续交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物价局的核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人民币1.30元/平方米/月。商铺人民币1.70元/平方米/月。 但亿兆公司自小区交房之日,即开始不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对此,上实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但是亿兆公司均对此表示拒绝,截至2006年5月31日, 亿兆公司已经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0余万元。2006年6月,上实公司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亿兆公司认为,双方没 有办理商铺空置房的移交手续(没有交钥匙与上实公司),故实际上上实公司没有对商铺空置房进行管理,故其不应向上实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另外,亿兆公司认 为,即使由其交管理费,与小区业主交房当月的管理费也不应由其来承担。
问:亿兆公司应否缴纳商铺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

第一个问题:李某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理由如下:1、玻璃是李某家的,他对玻璃有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只对公共管理负责,对业主专有部分不存在管理的义务,所有人才是直接的责任人,物业公司维修也是属于有偿服务的范围,而不是他们的管理义务,就算物业没有在维修也不是物业的责任,你可以找其他人维修,就因为小区有物业就想赖到物业公司头上去呀。自己的东西伤人了就得负责。2、风力太大更是强词夺理了,风力再打还没有大到人力不可抗拒的地步吧,很明显是对自家的东西疏于管理造成的,且自己也承认玻璃是松动的,综上所述:李某对自家专有部分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明知自家玻璃有松动,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的处理造成事故的发生,负全责。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