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业人士见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0:35:31
详细解答。。。7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
(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4)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能否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

8 老黎与李某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却连育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老黎夫妇收养。老黎夫妇将小黎精心养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学毕业进一外企工作,后结婚成家,与老黎夫妇同住,相安无事。2003年,老黎夫妇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楼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

第7题的
(1)判决离婚
(2)正确,一方离婚后无助房主的属于生活困难的范围,对当可给与适当帮助。
(3)可以,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4)不能,该赠与属于蒋国富的个人财产,用个人财产买房属于个人,以小song的名义买房,是赠与行为
第8题
(1)能,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的,可判决解除
(2)支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与生活费。
(3)无扶养义务

呵呵,飘过不答。要是真学习的,把自己答案发上来大家点评还可以。

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