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隐藏犯罪所得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2:21:25
事情是发生在08年8月25号,收了些黄金价值1900多元(刑警队的人说的)
到09年6月1号,刑警来说怀疑销赃,带回去调查!
真的是一头雾水,事隔这么久早就忘记了!
现在人还在拘留着,到底是怎末回事啊??
都不知道是谁收的,小偷就说是卖到我店里的,可是我们都不知道谁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脱胎于原先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它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对明知程度的要求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的客观事实中,排除行为人不明知是赃物一切可能性。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总之,对赃物犯罪人的主观认识方面,只需其达到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程度即可,但对其行为定性时,则应当严格要求必须以他人获得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对于“明知”的内容的要求

明知的内容的问题即赃物犯罪者应否明知赃物系他人通过何种犯罪所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赃物犯罪人对赃物的来源一般不可能有清晰精确的认识,因为“他人”一般不可能向其明说此财物系其以何种犯罪手段而获得(除非是较亲近的关系,多出现在窝藏赃物的情形),但行为人结合双方财物交接的时间(如深夜)、地点(如隐密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品种(如个人无法拥有的财物)等因素完全可以判断其来源的犯罪可能性时,这种认识就已经达到了本法条要求的“明知”的程度,因此要求赃物犯罪人明知赃物系何种犯罪所得,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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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最长14天,理论上最长37天,超过37天未转为逮捕的,只能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转为逮捕,最好要聘请律师介入,争取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救济。

若不明知是赃物,且以行情价收购的话,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