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批复有哪些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27:45

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

2004年8月1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军人伤残抚恤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办理流程是:
(一) 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医院病历、和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本人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照四张(人民警察需着制式服装)一并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 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且相关附件材料齐全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后通知相关县(区)民政部门告知本人到市评残鉴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市评残鉴定医院根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做出残疾等级鉴定。
(四) 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相关要件并签署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五) 省民政厅审批后从批准之月起被评定人享受伤残抚恤金。

办理伤残评定的机构

被申请评残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

结果公示

申请评残人的材料被省民政厅受理后,经审查批准为伤残退伍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参战民兵民工)以后,随即函告相关县(区)享受伤残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