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卡盗取金额事件的处理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24:12
后来借助外部110协助处理。110表示不好出面去处理厂区公安局未接手的案件。。。???
某种原因就是:嫌被盗资金少。受害者没有什么身份地位。没有什么人员关系。没人出面为一个不起眼的人处理此事。
我想拿银行提供的照片来贴个寻人启示。或许我应该在照片上打上马赛克。想让照片本人看到后害怕,也可以说良心发现。主动还钱过来。启示上文字的体现应如何表达得效果更好一点?最好不要一针见血的那种?委婉点最好。谢谢!
1千多块钱有人会关注像这样的案件吗?上诉检查院要交钱么?
广东胡律师:
1、你自己个人要求银行提供对方资料也不可能告诉你,作为个人是没有权利去要求银行把对方的个人相关资料提供出来的,你这个情况还是请厂区里面的派出所来解决;
2、另外派出所如果不进行受理,你就去上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举报投诉。
正确途径是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处理,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检察院会要求公案机关立案调查。
受理机关是ATM机所属辖区的公安机关,此案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建议此事自己尽量不要直接参与,可以配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可以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二:
您好:
1、个人认为,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且没有经法律权威部门认定之前,你这样做确实有不妥之处。首先,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是侦查机关并有权采取相应地法律措施;受害人个人介入的话,一旦事实得不到确认,很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等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