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用泰团体年金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9:08:34
我单位于05年以职工名义购买的上述保险,请问是不是企业年金——即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性质,资金来源是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税前扣除8%
请问1,这8%里职工占比例应是多少;是4%吗?2,单位提出与我协商一致离职时职工可提取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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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寿用泰团体年金保险该险种没有医疗保险的 成分,属于单纯的理财险种,详细利益如下:
1、收益 2.5%保证收益+分红
2、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按个人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金
一次领取:被保险人账户撤销,合同终止
分次领取 每年最多一次,享有保证收益和红利,本公司每年收取0.5%管理费 领取期间身故,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转换为按年(月)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撤销
3、附加功能
留存账户:被保险人离职,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留存账户。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仍可继续向该账户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该被保险人的权益继续有效。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在合同生效的第2个会计年度及以后 投保人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0%,每一会计年度最多一次 被保险人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5%,每一会计年度最多一次,在被保险人领取年金前最多3次